|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 |||
| 一般 | |||
| 1.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乃按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指引作出。 | ||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列出利星行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的政策和做法(「利星行证券」是注册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 |||
| 为了传译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个人资料」及「核对程序」的定义分别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个人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及「核对程序」有相同涵义。 | |||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并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私隐条例下的权利。 | |||
| 收集资料的目的 | |||
| 2. | 利星行证券将为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使用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 | ||
| (i) | 提供予阁下的服务及信贷设施的日常操作; | ||
| (ii) | 在申请信贷时进行信用审查及通常每年一次或多次进行的定期或特别审; | ||
| (iii) | 确保阁下持续维持良好信用; | ||
| (iv) | 设计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以便阁下使用; | ||
| (v) | 为促销服务、产品及其他题材进行营销(细节请参阅下述第(7)段); | ||
| (vi) | 核实任何其他客户或第三者提供的数据/信息 | ||
| (vii) | 确定阁下欠本司或本司欠阁下的款额; | ||
| (viii) | 收集顾客及为阁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人士的欠款; | ||
| (ix) | 遵从适用利星行证券或其预期须遵从或被预期会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的责任、要求或安排: | ||
| (a) | 任何对其有约束力或适用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现有或未来的法律; | ||
| (b) | 香港境内或境外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协会给予或发出的现有及未来的任何指引或指示; | ||
| (c) | 任何由利星行证券承担或施加于利星行证券的现有或未来合约或其他承诺,而该承诺为与本地或外国的法律、法规、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协会或其他有关利星行证券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或有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管辖范围的活动; | ||
| (x) | 遵从利星行有限公司集团内就任何制裁、防止或侦查洗钱活动、向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或其他非法活动共享数据和信息及/或其他数据及信息使用的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
| (xi) | 使利星行证券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够对阁下的权利作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目标之交易进行评核;及 | ||
| (xii) | 跟上述有关的目的。 | ||
| 3. | 利星行证券持有有关客户的个人资料将会保密,但利星行证券可因载列于上述第(2)段的目的提供该等信息给以下人士:- | ||
| (i) | 任何向利星行证券提供与其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 ||
| (ii) | 任何对利星行证券(包括利星行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保密责任且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其他人士; | ||
| (iii) | 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任何利星行证券对其有责任或根据任何约束或适用于利星行证券的法律的要求须要作出披露,或任何利星行证券根据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协会遵守指引或指示须要披露或被预期需要遵守,或根据利星行证券与本地或外地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其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不论是否于现有或未来作出; | ||
| (iv) | 利星行证券有关阁下权利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参与人、附属参与人或承让人;及 | ||
| (v) | (1) | 利星行证券及其集团公司; | |
| (2) | 第三方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 ||
| (3) | 第三方奖赏、忠诚回馈、品牌合作及优惠计划提供者; | ||
| (4) | 利星行证券的联合品牌合作伙伴; | ||
| (5) | 利星行证券就载列于第(2)(v)段的目的聘用的外部服务提供商。 | ||
| 此等数据可能会被传送到香港以外的地方。 | |||
| 4. | 如阁下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可能导致利星行证券无法履行其监管及法定职责、义务、职能和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指示和命令。 | ||
| 个人资料的传输/配对 | |||
| 5. | 利星行证券可能向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政府机构(包括香港警察及廉政公署),及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联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本地/海外)之间的任何协助监管/调查安排披露个人资料。 | ||
| 6. | 利星行证券可能为核对和验证个人资料的目的使用及/或向上述机构披露个人资料。 | ||
|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 | |||
| 7. | 利星行证劵可能在直接促销中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而利星行证劵需要获得阁下的同意(其中包括表示不反对)以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于上述用途。在这方面,请留意以下事项: | ||
| (i) | 利星行证劵现持有的数据,包括阁下的姓名、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的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可能不时被利星行证劵用于直接促销的用途; | ||
| (ii) | 以下所列之类别的服务、产品和主题可以被用作促销: | ||
| (a) | 金融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 ||
| (b) | 奖赏计划、忠诚回馈计划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 | ||
| (c) | 利星行证劵及其联合品牌之合作伙伴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 ||
| (iii) | 上述服务、产品和主题可能会被利星行证劵及下述机构提供或征求: | ||
| (a) | 利星行证劵有限公司及其集团属下之公司; | ||
| (b) | 第三方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 ||
| (c) | 第三方奖赏计划、忠诚回馈计划、联合品牌计划或优待计划的提供者; | ||
| (d) | 利星行证劵的联合品牌之合作伙伴;及 | ||
| (e) |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 ||
| (iv) | 除上述服务、产品及题材的促销外,利星行证劵亦有意向上述第(7)(iii)段所描述的机构提供上述第(7)(i)段所述的数据,由机构利用该数据促销这些服务、产品和题材;利星行证劵需要获得阁下的同意(其中包括表示「不反对」的指示)以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于前述用途; | ||
| (v) | 利星行证劵可能会收取金钱或其他资产,以回报向上述第(7)(iv)段所描述的其他机构提供数据;如上述第(7)(iv)段所述,在请求阁下的同意或表示不反对时,利星行证劵会向阁下述明是否会收取任何金钱或其他资产,以回报向其他机构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 | ||
| 如阁下不希望利星行证劵使用或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给其他机构使用于上述的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以透过通知利星行证劵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请参阅以下第(10)段所示的联络数据)行使阁下选择退出的权利。 | |||
| 阁下亦可以透过通知利星行证劵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请参阅以下第(10)段所示的联络数据),同意利星行证劵使用或提供给机构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于上述直接促销用途。 | |||
| 阁下可以在任何时侯透过通知在第(10)段所示之利星行证劵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要求利星行证劵停止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 | |||
| 查阅个人资料 | |||
| 8. | 按照个人私隐条例的规定,阁下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阁下的个人资料。阁下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包括索取阁下提供给利星行证劵的个人资料之副本。利星行证劵亦有权利收取处理任何查阅数据之要求的合理费用。 | ||
| 保留个人资料 | |||
| 9. | 在关闭账户/终止服务后,利星行证劵将继续持有与阁下有关的资料,为期7年或至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期限。 | ||
| 查询 | |||
| 10. | 任何有关个人资料的查询、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寄到以下地址: | ||
|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十八号 | |||
| 新世界大厦第一期八字楼 | |||
| 利星行证券有限公司 | |||
|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