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
| 一般 | |||
| 1.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乃按照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指引作出。 | ||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列出利星行證券有限公司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做法(「利星行證券」是註冊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證券商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 |||
| 為了傳譯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個人資料」及「核對程序」的定義分別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個人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及「核對程序」有相同涵義。 | |||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並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 |||
| 收集資料的目的 | |||
| 2. | 利星行證券將為以下一個或多個目的使用閣下提供的個人資料: | ||
| (i) | 提供予閣下的服務及信貸設施的日常操作; | ||
| (ii) | 在申請信貸時進行信用審查及通常每年一次或多次進行的定期或特別審; | ||
| (iii) | 確保閣下持續維持良好信用; | ||
| (iv) | 設計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以便閣下使用; | ||
| (v) | 為促銷服務、產品及其他題材進行營銷(細節請參閱下述第(7)段); | ||
| (vi) | 核實任何其他客戶或第三者提供的資料/信息; | ||
| (vii) | 確定閣下欠本司或本司欠閣下的款額; | ||
| (viii) | 收集顧客及為閣下債務提供保證的人士的欠款; | ||
| (ix) | 遵從適用利星行證券或其預期須遵從或被預期會遵從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 料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 ||
| (a) | 任何對其有約束力或適用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現有或未來的法律; | ||
| (b) | 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協會給予或發出的現有及未來的任何指引或指示; | ||
| (c) | 任何由利星行證券承擔或施加於利星行證券的現有或未來合約或其他承諾,而該承諾為與本地或外國的法律、法規、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協會或其他有關利星行證券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或有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管轄範圍的活動; | ||
| (x) | 遵從利星行有限公司集團內就任何制裁、防止或偵查洗錢活動、向恐怖活動提供資金或其他非法活動共用資料和信息及/或其他資料及信息使用的責任、要求、政策、程式、措施或安排; | ||
| (xi) | 使利星行證券的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夠對閣下的權利作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目標之交易進行評核;及 | ||
| (xii) | 跟上述有關的目的。 | ||
| 3. | 利星行證券持有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利星行證券可因載列於上述第(2)段的目的提供該等資訊給以下人士:- | ||
| (i) | 任何向利星行證券提供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
| (ii) | 任何對利星行證券(包括利星行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有保密責任且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其他人士; | ||
| (iii) | 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利星行證券對其有責任或根據任何約束或適用於利星行證券的法律的要求須要作出披露,或任何利星行證券根據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協會遵守指引或指示須要披露或被預期需要遵守,或根據利星行證券與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其他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不論是否於現有或未來作出; | ||
| (iv) | 利星行證券有關閣下權利的實際或建議受讓人、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 ||
| (v) | (1) | 利星行證券及其集團公司; | |
| (2) | 第三方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
| (3) | 第三方獎賞、忠誠回饋、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提供者; | ||
| (4) | 利星行證券的聯合品牌合作夥伴; | ||
| (5) | 利星行證券就載列於第(2)(v)段的目的聘用的外部服務提供者。 | ||
| 此等資料可能會被傳送到香港以外的地方。 | |||
| 4. | 如閣下未能提供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可能導致利星行證券無法履行其監管及法定職責、義務、職能和規定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規定、指示和命令。 | ||
| 個人資料的傳輸/配對 | |||
| 5. | 利星行證券可能向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政府機構(包括香港警察及廉政公署),及根據法律規定或根據聯交所及其他監管機構(本地/海外)之間的任何協助監管/調查安排披露個人資料。 | ||
| 6. | 利星行證券可能為核對和驗證個人資料的目的使用及/或向上述機構披露個人資料。 | ||
|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 | |||
| 7. | 利星行證劵可能在直接促銷中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而利星行證劵需要獲得閣下的同意(其中包括表示不反對)以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於上述用途。在這方面,請留意以下事項: | ||
| (i) | 利星行證劵現持有的資料,包括閣下的姓名、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的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可能不時被利星行證劵用於直接促銷的用途; | ||
| (ii) | 以下所列之類別的服務、產品和主題可以被用作促銷: | ||
| (a) | 金融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 ||
| (b) | 獎賞計劃、忠誠回饋計劃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 | ||
| (c) | 利星行證劵及其聯合品牌之合作夥伴所提供的服務和產品; | ||
| (iii) | 上述服務、產品和主題可能會被利星行證劵及下述機構提供或徵求: | ||
| (a) | 利星行證劵有限公司及其集團屬下之公司; | ||
| (b) | 第三方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
| (c) | 第三方獎賞計劃、忠誠回饋計劃、聯合品牌計劃或優待計劃的提供者; | ||
| (d) | 利星行證劵的聯合品牌之合作夥伴;及 | ||
| (e) |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 ||
| (iv) | 除上述服務、產品及題材的促銷外,利星行證劵亦有意向上述第(7)(iii)段所描述的機構提供上述第(7)(i)段所述的數據,由機構利用該數據促銷這些服務、產品和題材;利星行證劵需要獲得閣下的同意(其中包括表示「不反對」的指示)以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於前述用途; | ||
| (v) | 利星行證劵可能會收取金錢或其他資產,以回報向上述第(7)(iv)段所描述的其他機構提供數據;如上述第(7)(iv)段所述,在請求閣下的同意或表示不反對時,利星行證劵會向閣下述明是否會收取任何金錢或其他資產,以回報向其他機構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 | ||
| 如閣下不希望利星行證劵使用或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給其他機構使用於上述的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以透過通知利星行證劵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請參閱以下第(10)段所示的聯絡資料)行使閣下選擇退出的權利。 | |||
| 閣下亦可以透過通知利星行證劵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請參閱以下第(10)段所示的聯絡資料),同意利星行證劵使用或提供給機構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於上述直接促銷用途。 | |||
| 閣下可以在任何時侯透過通知在第(10)段所示之利星行證劵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要求利星行證劵停止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 |||
| 查閱個人資料 | |||
| 8. | 按照個人私隱條例的規定,閣下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閣下的個人資料。閣下查閱個人資料的權利包括索取閣下提供給利星行證劵的個人資料之副本。利星行證劵亦有權利收取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的合理費用。 | ||
| 保留個人資料 | |||
| 9. | 在關閉帳戶/終止服務後,利星行證劵將繼續持有與閣下有關的資料,為期7年或至其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期限。 | ||
| 查詢 | |||
| 10. | 任何有關個人資料的查詢、查閲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寄到以下地址: | ||
|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十八號 | |||
| 新世界大廈第一期八字樓 | |||
| 利星行證券有限公司 | |||
| 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 |||